人民代表应不应该被规制?

作者:政府与政治2008-02-2715:13:22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时事政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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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代表应不应该被规制?

初见题目,仿佛无文章可做。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其实有规则制约之共同体,人民代表不论是个人亦或群体概莫能外。然而深入思索后,应追问的规制当由谁提议、谁制定、谁实施、是否具有互动性?其实我国人民代表一般称为“人大代表”,适如其意,其角色也即突出体现在人代会召开期间。本文之所以要对此天经地义之常识做反问,实乃意欲拷问人民代表之主动性问题。

人民代表之主动性几乎无人可以否定和质疑,此乃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。然而政治实践中如何,此为另一议题。笔者质疑恰恰是来自于政府对人民代表、各级人民达标大会之尊重日益大增的背景下。本质上说质疑与反诘来自于松动与期望。曾记得两年前某报刊登某省政府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成员参与座谈,给政府报告提意见,殊不知此报告最终谁审议、谁决定其通过与否。我称其为政治笑话。而今日又见广州市规定人大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打瞌睡、缺席。笔者百思不得其解,而今视之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。至于人民代表特殊情况不得出席会议,已有明文的法律规定,至于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表现如何,法律法规是否可以规定,推广而言,人民代表之政治言行究竟是否应当被规制,界线何在,此实质之焦点。

对主体性可能有的误解在于,认为主体即为主人,主人乃是法律与道德上的优先性。而殊不知主体性与客体性之互动。如人民代表制定法律,或使社会规则合法化,但同时亦受法律之规范。而今看来,人们代表自己是不会制定出规定来禁止自己会议期间大瞌睡的,若猜测不错,应当是出自人大常委会,实质上出于广义之政府官员。现今要探寻的是人民代表主体性不足之根源所在:一方面乃是我国整体的权力架构问题,人民民主未能尽善,而精英民主乃是主体;另一方面人民代表产生机制问题,即其本身构成良莠不齐。

关键问题还在于人民代表之言行究竟应不应当被规制,应当被如何规制。其实人民代表原则上被根本规制之处在于,其代表产生机制,罢免机制,此乃堆人民代表权利的根本制约。至于人民代表表现如何完全是其权利之所在,我国对人民代表之规范已是有过之而不及。作为“议会之母”的英国,上议院之出席率低得可怜。而各国议会较之我国都显“杂乱无章”。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开得如此准备充分,井然有序,言行一致,但亦百无聊赖,实乃世界之首。至于会间打打瞌睡实乃政治冷漠之举,既然大会议程犹如鸡肋,为何强作附和状呢?由是观之,越是差强符合,越是代表政治素质之不敢恭维。如此,一个国家之议会状况可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性之性质如何,程度如何,或曰乃是一国政治水准之测量表。至于注入全体出席,全票通过,一致同意之类,皆为动员性政治参与之举,更有甚者实为政治宣传之举。如是看来,多一些“缺席”,“打瞌睡”,“闲谈”之状,实乃希望之所在,是良性政治冷漠。而今,或许高高在上之人对此不识时务之言行颇为反感,欲加以干涉,更借助大众之情绪(要人民代表“守”规矩)之舆论力量。中国政治至今不外乎黑箱操作,但此并非羞人之事,英美强国概莫能外。然而,若欲大张旗鼓的凸显什么,实将适得其反之举。

本文作者:政府与政治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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